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11民初2945号
原告:**,男,199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礼星,安徽大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邓向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善球,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被告:斯小亭,男,197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善球、斯小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善球、斯小亭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杨善球、斯小亭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5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建节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朱文鑫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