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411民初146号 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沁园西路(湛河区财政局5楼)。 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滍阳镇夏店村(原滍阳收费站)。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开发区金标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长安大道东段交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2月10日出生。 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平顶山市意达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平顶山市公路管理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3月30日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32元,减半收取24366元,由平顶山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