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年县跃华电力线路器材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3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永执字第254-1号
申请执行人:永年县跃华电力线路器材制造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永年县河北铺标准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开发区青桐街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年县跃华电力线路器材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永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永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飞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