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南阳市宛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二终字第002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平顶山市交运彩色钢板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市宛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潦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原审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1)宛龙潦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