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23执保82号
兴义市汉兴建筑物质租赁站、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我院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2021)黔23民终2784号民事裁定书,对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00000元继续进行冻结,并移送执行保全,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兴义市人民法院在本案一审保全中冻结的被申请人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账号为24×××17账户、在兴仁振兴村镇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0×××65的账户继续进行了2600000元的金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现通知如下:
(2021)黔23执保82号案件继续保全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