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123民初524号
原告:贵州省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文笔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广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华夏黔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扎佐镇三元泉水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泉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华夏黔中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10.00元,减半收取计3,305.00元,由原告贵州省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