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1执异125号
异议人(案外人):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3223143839992,地址:贵州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文笔路。
法定代表人:张**。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0日生,住江苏省沛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日生,住开阳县。
本院在执行(2020)黔0121执1701号**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同年11月1日又申请撤回。
本院认为,案外人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案审查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黄 超
审判员 谢贵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秦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