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3民初2209号
原告:邢现英,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海,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森格玛(福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1#楼1827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文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武,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一期1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蒋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邢现英与被告森格玛(福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邢现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现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现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9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邢现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道锦
人民陪审员 林舒帆
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