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

邢现英与森格玛(福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3民初2209号
原告:邢现英,男,197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海,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森格玛(福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新港街道五一南路303号鸿雁大厦1#楼1827单元。
法定代表人:徐文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武,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一期11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蒋文,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邢现英与被告森格玛(福州)起重机械有限公司、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邢现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现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邢现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3179元,减半收取计1590元,由原告邢现英负担。
审 判 长  王道锦
人民陪审员  林舒帆
人民陪审员  蒋秋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