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4民初186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闽清天洋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金沙镇天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17362324B。
法定代表人:黄至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青,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09962609。
法定代表人:蒋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若昕,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福建省闽清天洋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福建省闽清天洋电力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同日,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闽清天洋电力有限公司、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以双方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诉、反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福建省闽清天洋电力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1932元,减半收取计5966元,由福建省闽清天洋电力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受理费7641元,由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仲 渊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辛
人民陪审员 黄 立 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吴 宇 炜
书 记 员 吴宇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