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24民初1863号
原告:福建省闽清天洋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金沙镇天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717362324B。
法定代表人:黄至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青,福建知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高新区海西高新技术产业园创新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509962609。
法定代表人:蒋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若昕,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福建省闽清天洋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亿华源能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黄 仲 渊
人民陪审员 陈 飞 辛
人民陪审员 黄 立 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吴 宇 炜
书 记 员 吴宇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