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终7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iv>
负责人:钱力,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2020)皖0124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0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本院认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3元,减半收取186.5元,由上诉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怡
审判员 董江宁
审判员 余海兰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吴丁蔷
书记员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