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明光市龙盛长石有限公司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82民初3065号

原告:**市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7117062884,住所地安徽省**市城东104国道南侧1002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茂丽,实习律师,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地址:山东省肥城市仪阳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蔡兴春,男,汉族,1974年2月2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91340121097399651H,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安徽同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市龙***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蔡兴春、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市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蔡兴春、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龙***有限公司撤回对**、蔡兴春、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程玉峰

人民陪审员  孟小玲

人民陪审员  王家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高爽

书记员王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