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民初4882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定远县。
被告: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1427室。
法定代表人:王敏。
被告:定远县建设小学,住所地定远县定城镇西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125486157373N。
责任人:冯军熙。
第三人:周理,男,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建设小学、第三人周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建设小学、第三人周理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远县建设小学、第三人周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家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马达原
书记员 季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