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246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14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7399651H。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冻结了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卡,现因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