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2467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14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7399651H。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冻结了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卡,现因为被执行人已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卡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年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