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246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14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7399651H。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595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