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1125执2467号之一
申请人:***,男,199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龙门岭路以东青年创业大厦A14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097399651H。
法定代表人:王敏,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永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6595元。
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永年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凌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