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821民初18号
原告:**,男,汉族,山西省武乡县人,住该县。
被告: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太原市杏花岭区马道坡街65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
原告**诉被告太原市欣易得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6.00元,减半收取349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  连  生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