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财保840号
申请人: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二段308号联东金煜产业中心A8栋。
法定代表人:张剑。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胡修强。
被申请人: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营业场所:长沙市雨花区环保中路188号2号厂房A302室。
负责人:吴良。
被申请人: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49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熊政红。
申请人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7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于2022年9月1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保函担保(保险单号:PZPP2243011680000000××××,保险金额:75745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华中分公司、中海海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745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4307元,已由申请人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