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51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永盛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民初72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荣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2556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