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1财保17号
申请人:安徽省中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骆岗街道延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5545996337。
法定代表人:陈**飞,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劲草,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东内环照壁巷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5578153890。
法定代表人:王彬彬,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安徽省中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008280元予以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中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中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3008280元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中砥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储士宏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姬福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