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12执436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湘中路143号第1410070幢205房。
法定代表人:彭红建。
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白马村八组196号(罗志刚私房)。
法定代表人:刘万文。
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8月25日作出(2019)长仲裁字第457号裁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1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0日、2月2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工商(股息红利)、证券、车辆信息、收益类保险等情况;分别于2月14日、2月17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望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20年2月26日通过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房公积金情况;于2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月27日将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302050.46元和利息、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履行金等,上述款项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靖
审判员 孙浩滨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增辉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