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12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洋湖街道湘中路143号第1410070幢205房。
法定代表人:彭红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丹,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黄金镇白马村八组196号(罗志刚私房)。
法定代表人:刘万文。
申请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32.5113万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2019年4月28日,长沙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理认为,长沙仲裁委员会提交的申请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廖家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2.5113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锐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谭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