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391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1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