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碧海怡景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某某某某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391号 原告:**,住山西省太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西******绿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元(原告已预交16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012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