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113执4026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浩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浩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20)陕证执字第000070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浩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6401.69元,并将其中452608元退付于申请人,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申请执行完毕结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113执402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6月28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