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3执150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现住凤城。
被执行人陕西浩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电子西街2号1幢2290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浩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0113民初13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浩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指定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账户存款;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情况,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注册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房产;本院通过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执行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本院依法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162817.42元,未受偿金额为162817.42元。因本案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113执150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张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管露楠
打印:相丽华校对:管露楠2018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