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624财保7号
申请人: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35015B。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郑起港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南产业集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050855736X。
申请人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9681.66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郑起港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29681.66元。
(2016如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