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122执99号之二
申请人: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新安镇野马小学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26679298623(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68号学府名都小区3幢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35015B(1-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滁州市天然公路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皖1122民初32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2019)皖1122执321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2727元,或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