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82民初602号
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兆伟,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望潜金融中心B座80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78735015B。
法定代表人:曹正甫,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华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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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 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