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与**、王国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403民初896号
原告:***,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沙县。
被告:**,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男,196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被告:福建省南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和仁新村43幢。
法定代表人:涂峻山,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南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全部款项已还清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省南禹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计165元,由***负担。
  审判员吴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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