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桂02民特86号
申请人: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瑞康路18号金鳞中心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768926230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明辉,男,1978年7月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国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岳明辉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本案劳动争议已在另案中调解结案且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全部结清为由,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柳劳人仲字[2018]第1292-2号仲裁裁决书的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00元,由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覃琪蓉
审判员*旭
审判员*维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