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202民初1091号
原告:***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谭汉元,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霜,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
法定代表人:梁峥嵘,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泛北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原告***云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3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云混凝土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银 琳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