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2民初318号
原告:***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贾村**。
法定代表人:石峰,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东柳西街3号/div>
法定代表人:杜天翔,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发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牛桂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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