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民辖终2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香河现代产业园和园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鼎钧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三环北路1号金驹物流园钢贸交易楼A2056。
法定代表人:王洪旗,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东柳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杜天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康宁,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商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祥云道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文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开发区祥云道83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正迈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200号狮子城银河湾南区2、3-2-1113。
法定代表人:王海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泗水湖滨商住区半岛1号花园二期35幢7单元2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南泽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鲁祥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冠县清水镇棉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占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残月之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西安北路恒茂国际商务中心1#-1-1907室。
法定代表人:薛腾,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鼎钧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北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商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盛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正迈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鑫德亿商贸有限公司、冠县鲁祥钢材有限公司、徐州市残月之肃商贸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2)苏0311民初24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所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为出票人及承兑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本案由**发展所在地的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并不违反票据纠纷管辖权的规定。同时,上诉人**发展既是票据的出票人也是票据的支付人,**发展住所地既是本案被告所在地,也是票据支付地,本案由**发展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由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本案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之一)徐州市残月之肃商贸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徐州市泉山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的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香河万利通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佳
审 判 员  任礼光
审 判 员  宋新河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翼
书 记 员  郭春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