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5290号
原告: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开首府19号楼1单元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3BG962.
法定代表人:刘祥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山东学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告: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东柳西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1531570K。
法定代表人:杜天祥,经理。
被告: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北100米路南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MYMMQ09.
法定代表人:杨凯,经理。
被告:邯郸市盈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邯大路启信商贸城院内3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99241499X.
法定代表人:曹景山,经理。
被告: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开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4#楼2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MA1R79MB62.
法定代表人:孙浩玮,经理。
原告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临沂苏曼塑业有限公司、邯郸市盈法物资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临沂砼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晨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杜运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