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81民初69号之四
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岳阳片区云港路创业孵化基地2栋宿舍楼208、2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克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斌,湖南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东柳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杜天祥,执行董事。
被告:北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枣林村村委会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刘康宁,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归义镇归义路6号。
法定代表人:荀锋华,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北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1元,诉讼保全费1,038元,共计2,189元,由原告湖南中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兰若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