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26328号之一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港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3D5N7T6C。
经营者:张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嘉,临沂兰山嘉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发展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2360777257。
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东柳西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1531570K。
法定代表人:杜天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市盈法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邯大路启信商贸城院内3号楼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699241499X。
法定代表人:曹景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开山路东侧、黄河路南侧4#楼2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1MA1R79MB62。
法定代表人:孙浩玮,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武汉市小风渐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香港路63号华美国际公寓第1幢18层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MA4K4ERJX4。
法定代表人:廖润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与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盈法物资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小风渐起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盈法物资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小风渐起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盈法物资有限公司、盐城市艺寻工艺品设计有限公司、武汉市小风渐起商贸有限公司价值52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或回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森豪五金经营部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