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前海丰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河***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119号 申请人:深圳前海丰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BHFE42,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41531570K,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东柳西街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深圳前海丰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邯郸分行城东支行开立的0XXX2账户内的存款66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前海丰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北邯郸分行城东支行开立的0XXX2账户内的存款66000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1520元[与(2022)浙0381财保119号之一、之二民事裁定一并结算],由申请人深圳前海丰华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周昕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