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6执22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皖1226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为:“一、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日前支付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质保金1461900元,如逾期未付,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利息以13839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3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双方其他无争议。”因被执行人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03488.12元,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发布。 三、2020年10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房屋登记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开有银行账户,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作出(2020)皖1226执2235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2、发现被执行人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多处房屋,本院在其他案件中已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颍上县城北新区明星路北侧慎诚路南侧望和不夜城的房屋预查封,暂无法处置,待处置时本案将参与分配。 四、2020年9月29日,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地周边群众进行了有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皖1226执22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颍上望和置业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刚 审 判 员 李 家 连 审 判 员 姚 孝 华
书 记 员 王 保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