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9财保15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秀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王开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安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襄河镇清源路8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4MA2RU8NK0X。
法定代表人:沈妍香。
被申请人: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
被申请人: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休宁路东南角安粮城市广场B区商业、办公楼及地下室办3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003578。
法定代表人:高侃。
被申请人:广州羿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石桥新村横巷1号2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BBW7D。
法定代表人:龚慧。
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羿腾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渝0109执保1076号、(2021)渝0109执保1220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安徽***置业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现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丹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向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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