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4182号
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址
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滨江中路秀才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094530001G。
法定代表人:王开祥,任董事长。
被告: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成都高新区西区)西芯大道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429550。
法定代表人:杨武正,任董事长。
被告: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休宁路东南角安粮城市广场B区商业、办公楼及地下室办3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003578。
法定代表人:高侃,任执行董事。
被告: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大北路石桥新村横巷1号2楼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D5BBW7D。
法定代表人:龚慧,任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斯迈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金华路369号2幢附22号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15E4H97。
法定代表人:李茂芳,任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蓝光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建筑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斯迈喆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赵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重庆市丰都县圆盛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卫珊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理论
书 记 员 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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