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191执109号 申请执行人:***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合作化路、休宁路东南角安粮城市广场B区商业、办公楼及地下室办3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9800357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环湖东路与望江西路交口和一花园综合楼A座三楼301-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261633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道2800号创新产业园J1楼C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5092905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龙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74190.96元[其中支付工程款792788.8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9821.87元(以344798.2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5月9日;以544794.73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544794.73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324.28元元(以792788.81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6日起按日利率0.0175%的标准暂计算至2022年1月14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1055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406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3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武国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