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24执24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1月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千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5758.8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安徽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存款、车辆、股票及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 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