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湘0181执3009号
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2021)湘0181民特305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2年5月16日之前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执行人湖***建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8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风险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