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26613号
原告:广东新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环茂一路18号“旧石场”首层8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HUW34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八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200684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新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广东新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新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新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16元,减半收取计2308元(原告已预交),诉讼保全费1626元,两项共3934元,由原告广东新光卫士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