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民初3332号
原告:***,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
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大冶市金湖大道49号一品大厦e区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920068474。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同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