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原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宜兴市伟烨浵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原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民初7470号
原告:宜兴市伟烨浵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39190595G,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胥井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伟(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原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8702035X4,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竹园路****。
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宜兴市伟烨浵舟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烨公司)与被告湖南原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生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伟烨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伟烨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伟烨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伟烨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 超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佳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