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原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湖南卡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原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芙民初字第5985号
原告湖南卡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朱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寻昔江,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原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胡九洲,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卡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原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卡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卡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卡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由原告湖南卡车之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潘雪晴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易 平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