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721民初948号

原告:***,浦北县居民,现住灵山县。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灵宝市居民,现下落不明。

被告:***,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广西钦州市钦南区居民,住。

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子材西大街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703201130901F。

法定代表人:黎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海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华春,广西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钦北区皇马工业园一区管委办公大楼四楼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635548798。

法定代表人:吴克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颖,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公司钦州市公司、广西旭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作出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规避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志明

人民陪审员  黄春兰

人民陪审员  莫长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富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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