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国诉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402民初1347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岭上路6号5—1—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原告**国诉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两名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两名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3.5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