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0执48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797257195H),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外环线南、昆仑北路东矽谷港湾B区B1区-1-1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74425926P),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岭上路6号5-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东丽软件园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0)津0110民初771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请求为:将位于天津市东丽区房屋腾空返还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本案系行为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客观原因,暂时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10执48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