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北方胜利燃气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522民初3004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阳北方胜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永和镇沿村台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MA3XBJT5X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箭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74425926P。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青秀,安阳市北关区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阳北方胜利燃气有限公司、邯郸市锦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8元,减半收取计1604元,由***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申兴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